民國七十一年七月 一 日 制訂 民國七十四年八月 十 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七十八年九月 十二 日第四次修訂 民國七十九年八月 十 日第五次修訂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 十 日第六次修訂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七次修訂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 一 日第八次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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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R.O.C.簡稱IMA)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
本會以維護會員使用電腦之相關權益、協助會員提升電腦使用績效、協助提升資訊經理人管理與資訊科技之技能及促進會員交流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 第 四 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省(市)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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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務 |
| 第 五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1.舉辦有關管理資訊之各種座談,專題演講及研討會。 2.配合政府資訊活動,舉辦發表會。 3.提倡有關資訊應用技術之經驗交流。 4.出版有關管理資訊之學術刊物。 5.促進國際資訊科技之交流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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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會員 |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四種。 |
| 第 七 條: |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現任或曾任資訊管理相關工作之主管,或從事資訊教學之教職人員,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 第 八 條: |
凡使用資訊處理設備之機構,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該機構資訊管理主管一人,為該單位代表人。 |
| 第 九 條: |
凡公司機構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會務活動熱心贊助者,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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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凡對資訊學術或技術有顯著成就或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 第 十一 條: |
凡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 第 十二 條: |
凡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監事會通過,經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予以除名處分: 1.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2.言行有破壞本會名譽者。 3.受刑事判決處分確定者。 4.違反中華民國國策者。 5.褫奪公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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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
| 第十三條: |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
| 第十四條: |
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僅有發言權)。 2.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4.贈閱本會會刊。 5.請求本會可能協助事項。 6.團體會員所屬企業團體內得派有關資訊管理人員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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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組織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經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
|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第十八條: |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票選之。 |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如有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以補足所缺理監事之任期為限。本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常務理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壹次。 |
| 第二十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廿一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專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長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日常會務。 |
| 第廿二條: |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由會員擔任,各委員會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各委員會委員由委員會召集人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任期於理事會改選後另聘之。 |
| 第廿三條: |
本會新舊理監事會之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之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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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會議及職權 |
| 第廿四條: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定期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總數五分之一以上申請,得經報准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 第廿五條: |
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經報准後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
| 第廿六條: |
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擔任;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表之,理事長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 第廿七條: |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廿八條: |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選舉理事、監事。 2.通過或修改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4.通過年度預算及決算。 5.通過會員除名處分。 6.通過重要決議案。 |
| 第廿九條: |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召開臨時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2.審核會員入會或退會。 3.擬訂年度預算。 4.編列年度預算。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6.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7.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8.聘請會務工作人員。 9.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
| 第 卅 條: |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審核預算及決算。 2.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4.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項。 5.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 第卅一條: |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協調會議。 |
| 第卅二條: |
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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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經費 |
| 第卅三條: |
本會經費如下: 1.入會費:個人會員五百元,團體會員二千元。 2.常年會費:由理監事於年初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該年常年會費後,通知各會員,均應於通知後一個月內一 次繳清。個人會員,一次捐贈一萬元者,為永久會員,免繳以後之常年會費。 3.補助費。 4.自由捐助。 5.基金孳息。 6.其他收入。 |
| 第卅四條: |
本會會員退會時,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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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則 |
| 第卅六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 第卅七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
| 第卅八條: |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